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区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05?7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547号),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区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局安监站)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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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区标化样板工地继续作为区“良渚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臵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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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宅小区、厂区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区标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区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在本区范围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3、住宅小区、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已列入我局安监站创区标化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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