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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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的经费。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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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按市场导向优胜劣汰,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九条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算机不少于40台;
(五)有10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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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且专职教师中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50%。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算机不少于40台;
(五)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
(六)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4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或者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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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个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至少能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的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60平方米;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四) 有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 (五) 相关安全培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
(六) 有与培训工种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3.具备与培训教学内容和培训机构资质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职称;
4.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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