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依据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一、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具体规定:
2、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恶意抢注商标被驳回的情形
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2、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
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处理,我国商标法有明确的法律解释。设立该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同时避免由于商标被抢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我们都应该明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家人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