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况 第二节 公司业务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财务 第五节 有关声明 第六节 附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 1 个月。
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 披 露 于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或 ,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字样,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申请挂牌公司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第二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况
第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票总量、挂牌日期,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
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
第十二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及任期、职业经历。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总资产、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每股净资产、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
(包括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六)做市商(如有)
(七)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机构 第二节 公司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务外包、外协生产等)。
第十八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二)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三)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四)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五)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六)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七)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第十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 (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三)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归纳总结其商业模式,说明如何使用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要素获取收入、利润及现金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其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基本风险特征(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并可分析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申请挂牌公司可结合股东结构、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等方面,说明投资者(如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责任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讨论现有公司治理机制能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能否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说明投资者关系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累积投票制(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如有)以及与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