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及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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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及应对之策

作者:赵玲玲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1期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11-0165-01

网络群体事件是网络社会经常遇到的一种危机,也是当前中国一些尖锐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处置失当,可能形成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及社会带来极大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将对网络群体事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应对策略。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第一,社会矛盾的积累。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会利益格局加快调整,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难度加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明显增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日益增强。特别是社会分配不公,城乡区域差距持续扩大,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使一些社会群体增加了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在通过正常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就会选择通过网络来表达愿望,寻求帮助。由于网络本身言论发表的自由和网民对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的敏感性,一旦有人在网上发帖,马上会引来大量网民围观、热论。再加上一些“网络别有用心的推手”极具煸动性的话语,导致一些人情绪失控,进而影响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从而易于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第二,群体心理的影响。

群体的一个特征是容易受群体其他参与者的影响,在事实真相不明确的情况下,容易猜忌并且易受他人情绪的暗示出现从众行为,这时理性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下降,行为出现失控。 第三,具体利益冲突的存在。

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众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企业改制一些职工利益得不到保障;市政建设中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部分企业或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农村村务不公开;一些地方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费用被截留;一些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 第四,沟通渠道不通畅。

目前,一些基层干部漠视群众利益,罔顾群众疾苦,群众诉求表达不畅,有苦难诉,有怨难平,积怨积案易存在,最终演化成具有严重冲力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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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法律意识淡薄。

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仅仅是知道国家某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缺乏知识,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不能寻求法律途径有效解决,往往义气用事。 对策:

第一,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

应对网络性群体事件,地方政府应构建一种快速反应的速度,能力与机制多位一体的应具管理体系。

一是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坚持多管齐下的应对之策,必须在第一时间调查处理,第一时间发布正确的权威信息,在信息公开上必须与谣言赛跑。 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应合理利用媒体,做到信息的透明化、快速化、及时化,不给小道消息和谣言蔓延和传播的机会,使大众能够通过正面渠道获得对其所关心社会问题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这种形式,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让大众弄清事实真相,化解社会不满情绪,阻断网络事件的爆发。

三是建立舆论互动机制。

政府应该主动和网民进行互动,主动占领舆论的话语权,积极引导,科学判断,理智分析并及时做出预警,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 四是建立信息的反馈机制和沟通机制。 五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协商机制。

网络性群体事件的预防不仅要靠政府,更要依靠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在矛盾发生初期最具警觉性的首先还是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发现,早调节,早预警,避免发泄式的矛盾酿成大范围的冲突,即使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广泛调动其成员,在网络上进行事实的澄清或更新消息,发挥化解矛盾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降低事件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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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尽快完善领导干部责任制,依法严惩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制水平。 一是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首先提高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制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法制队伍成员的选拔,为确保执法队伍党性,必须加强对其的定期严格考核,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提高执法队伍成员的学习自觉性,使其保护思想上的先进性,以抵制腐败的侵蚀。 二是法制宣传。

政府要加强在基层群众中的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群中做好宣传,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方法普及法律知识。 第三,建设诚信政府,透明政府。

一方面,政府既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管理技术开展电子政务并提高其利用率,又要深入群众,关心群众,对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困难要及时处理,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政府的关心。 另一方面,政府要定期公开自己行政工作的实施情况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同时鼓励社会群众和大众媒体对自己的监督,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以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要严格按照政府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给人民群众直接的利益补偿和相应的解决其后续发展的技术和资金的帮助。 第四,构建多元社会主体良性互动的网络化管理体系。

互联网做为超大舆论场,治理难度大,仅仅依靠网络互动或者政府唱独角戏是不行的,这要求政府在构建网络群体性治理机制的时候,必须与传统媒体、网络社区及公民社会建立良好的合作治理机制,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善治的状态。

一是利用传统媒体的优势,对事件做深度发掘,引导群众对事件持理性态度。

二是规范各类网站对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自主治理,防止和避免不实报道与信息炒作。 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自律协会,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 四是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和网评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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