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款使用)管理若干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体经[2014]1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款使用)

管理若干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体经〔2014〕122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省级培训基地,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款使用)管理若干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望你们按此规定执行并逐级向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总会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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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款使用)管理若干事项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条例 》和《全民健身计划》,广泛推行科学指导,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科学发展,省体育局2014年下拨专项资金1100万(含培训基地原有经费)用于开展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为了确保专款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专款分配指标

(一)各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每年专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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