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汇编2015.2.建筑.节能热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二册 建筑.热工节能

目 录

一、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1993.10.1) 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2013.5.1日) 三、建筑隔声

3.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2011.6.1) 3.2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2006.5.1)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1.6.1)

五、建筑节能

4.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2010.8.1) 4.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标准)DB33/1051-2003(2004.1.1) 4.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征求意见稿)(老版2005.7.1)

4.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标准 DB33/1036-2007(2008.1.1) 4.5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2007 4.6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2005.3.1)

4.7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 253-2011(2012.6.1) 4.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2007.10.1) 4.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2009(2009.12.1)

六、可再生能源

5.1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2006.1.1) 5.2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5.3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2012(2012.10.1) 5.4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5.5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附件A: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B:《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一、《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现批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

i·max

≤te·max (5.1.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Δω](%)

二、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4.0.1、4.0.2、4.0.4、4.0.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同时废止。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4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

4.0.6 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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