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第三章 举报和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和地区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并对外公布,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员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网上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信息门户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每天至少查看一次,接收的网上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当及时打印、登记、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反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调查处理。

(二)对反映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调查处理。

(三)对反映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对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监察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网上和电子邮件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受理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管辖的,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受理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二)对属于上级管辖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属于本级下属单位管辖的,转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认为需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四)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的信息应分析整理,对有具体线索和内容的,按程序调查处理。对缺乏具体线索和内容的,应分析潜在的违纪或舞弊风险,并提交审计部门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在信访举报和反舞弊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联合反舞弊工作机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一般情况下,应从承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直接调查核实或转办要结果的,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较为特殊、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核实,认为被举报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调查的,而被举报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查或说明,进行批评教育或

诫勉谈话,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应当澄清是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消除对被错告或者被诬告者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条 对举报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党组织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匿名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举报事项,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三十三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报来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申请复议、复审;对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议、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议、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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