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延政发[2013]156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3〕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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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根据《延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延政发〔2011〕72号)、《延安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延政发〔2012〕94号)、《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延政发〔2013〕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采用BT、BOT等模式的政府融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概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及管杆线迁移费用、政策处理费用、建安工程投资、预留金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政府融资项目还应包括约定的投资回报、融资利息等。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和项目概算稽察工作;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评审中心)负责项目的概算评审和概算执行情况调查了解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概算管理的相关工 2 / 3

作。

第二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五条 严格概算限额控制。由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并经市发改委批准的概算,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限额,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财政局等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审查、项目招标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不得超概算支付前期费用、工程款等相关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由项目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定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编制完成之后经市发改委交付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后出具《概算评审报告》并送市发改委,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的依据。未经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概算批复。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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