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课题组工作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

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编制说明

2016年9月21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的依据,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8号文(以下简称《02标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民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02标准》已经不能满足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求修改的呼声比较高。

2015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在圆满完成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的修订工作后,随即启动了非因工鉴定标准的编制工作,并委托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承担编制具体工作。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编制工作小组和专家技术工作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下简称《16标准》)起草编制工作,在编制初稿的基础上经过了两轮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稿。现就编制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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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标准》编制的过程和命名

1、形成初稿 《16标准》编制工作小组就标准起草书面征询了60余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后,召开了神经科、心血管科、骨科、外科、消化科等八场专科编制工作会,确定了标准的框架结构、各科采用的主要功能指标、需解决的重要评价方法等问题,随后分专科分头编写,形成了初稿。

2、第一次修改 为保证不同科别标准条款彼此平衡,宽严适度,工作小组召开了全体标准编制专家参加的全科研讨会,安排交叉科目专家分组研究统稿,同时在上海市范围内向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征求意见,完成了第一轮修改。

3、第二次修改 修改稿提交人社部后,人社部工伤保险司面向全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征询意见。剔除重复条款后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根据这些意见,特别是意见比较集中的如恶性肿瘤的评定标准、心血管科相关标准条款等,标准编制工作小组又分科别组组织了四场专家讨论并结合个别咨询等多种形式,听取了临床医疗专家、鉴定专家和卫生疾控领域专家的意见,再一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16标准》草案的核心内容。

4、关于命名 需要说明的是,在《16标准》申请立项的文件中,申报的标准名暂定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规范》。后经与标准化领域的专家讨论,“规范”一般是指对一种行为或事务的程序性和操作方法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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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规定,而我们要制定的是鉴定的评价指标,还是用“标准”命名较合适。故最终命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二、《16标准》制定的主要参考文件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以下简称《02标准》);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16180-2014(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3、《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沪劳保福发(2001)2号文。

4、其它有关医疗检查和医疗诊断治疗的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学术文献。

三、《16标准》制定的宗旨和原则

1、《16标准》应注意和《02标准》的衔接。 2002年4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发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本次制定保留了《02标准》的体例和框架,在条款的表述上也尽量与《02标准》衔接,在一些各地争议较大,不能取得一致的个别条款上,进行有序过渡,避免过大的变动造成社会各有关层面在认识和操作上的不适应。

2、《16标准》应反映当前较新的医学诊疗水平。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日新月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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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有了巨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疾病谱的变化也相当显著。最典型的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心脑血管疾病越来越多,而心血管科的介入治疗技术日益成熟,进行冠脉支架植入治疗的病人成倍增长,并且成为一种安全、微创且有效改善病情的治疗方式。对接受冠脉支架植入后病人的病情评估就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3、《16标准》应尽量注意使用量化指标,保证鉴定的可操作性。

标准的可操作性,最关键的是应尽量对评定对象进行量化评估,如不适合量化的情形则应设定判定基准以规范操作。本次标准制定借鉴了14版工伤标准修订的经验和良好基础,在第五部分“判定基准”中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判定基准,听力损失判定基准等。

4、《16标准》应保持不同科目之间的平衡,保证鉴定的公平性

在我们过去的鉴定实践中,往往发现,不同科别不同器官疾病经鉴定后,结论为同一等级,但患者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表现上却存在显著的不平衡。如《02标准》规定,符合《工伤标准》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符合《工伤标准》5-6级为大部分丧劳。根据这一条款,听力损失大于91dB者为工伤致残四级可定完丧,与其他科别病情相比较明显不平衡。同样,工伤标准中,胃切除2/3;女性子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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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等为工伤致残六级,如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比其它因病大部分丧劳的条款也显失公平。应该认识到这两个标准的鉴定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工伤标准》鉴定的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伤者,他们因为外来的突发损伤造成了器官的残缺,而“非因工标准”鉴定的是患病人员,他们因为某些病情而切除了部分患病器官,对机体的影响与前者不宜等量齐观。此外前者主要目的是对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评定,后者的主要目的是对疾病损害的评定,这些都要求我们应完善“非因工标准”,将其和《工伤标准》适当区分开来,故《16标准》取消了有关条款。

四、标准编制说明 1、体例和等级划分说明

《16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这种设置将《16标准》完善为一个完整的因病鉴定标准体系。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区提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个结论没什么用,是不是可以取消。根据上海及全国部分地区多年来鉴定实践的经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等级保证了一部分患有疾病,对工作能力有所影响,但病情尚轻的鉴定对象有一个相应的结论,这一结论目前虽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但在许多企业、街道等作为减轻工作、领取病假工资等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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