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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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并复制8000套。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为此,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讼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究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合意创作合作作品的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人。

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即两人以上主观上有合意,客观上有合作,并共同实施创作行为所形成的一种作品。 在科技作品中,合作作品比较常见。 构成要件:

一是共同创作的合意; 二是共同创作的行为。 应同时具备上述要件。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合作作者之间可另作约定。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将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两大类。

根据合作作品中各作者所创作部分的著作是否可以独立行使,合作作品可分两类:可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1)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由若干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组成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围绕工程学前沿问题研究的科技著作,四个作者分别就四个子专题进行创作,在共同的主题下形成相互联系的著作,但四个子专题在内容上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其著作权可以单独行使。

再如,《专利文件撰写》系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 《专利文件撰写》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书和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立使用。如数位画家创作的画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能否分割主要是从内容上看各部分是否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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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该方可以许可第三方复制发行该合作作品等。 注意: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这涉及合作作品的继承。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汇编出体现独创性汇编作品的汇编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人。

汇编作品是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之新作品。

(1)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对其选择或者编排,如期刊、百科全书、选集等。 (2)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所进行的有独创性的选择性编排,如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数据库,这类存储数据的仓库,这类汇编作品需要大量的投资才能取得,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意: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有时涉及该汇编作品的发表权等。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4、影视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即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制片人,其他作者在整体影片中只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电影类作品中可独立分割使用部分的作品著作权,在电影类作品之外由其作者单独行使权利,即他们分别是其所创作部分的作品著作权主体。 影视作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该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享有包括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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