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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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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也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仍实行二级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贷审会由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县(市、区)联社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行长、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为主任委员。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审组。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贷审组由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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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县(市、区)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实行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要求报备的大额贷款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前向省联社报备,经省联社审查无异议后,由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省联社对报备咨询的大额贷款行使异议权,但不行使决策权。省联社对大额贷款报备咨询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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