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 政 部

人社部发[2011]20号

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工作补贴。

四、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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