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摘 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被征地者”,失地农民。在探讨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失地对农民的巨大影响等问题后,梳理了我国学者探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并给出了自己的评价。

关键词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养老保障

一、什么是失地农民,为什么为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

由于城市土地在经济指标上比农业用地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城市化成为现代社会发展必然的趋势,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非农业用地转化为农业用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

针对目前的失地农民保障补贴政策,很多学者指出了其

不科学之处。(陈信勇,2004)评价了当前两种法定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前者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的安置,未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而后者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非常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的权威调查结果显示,各种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存在相对差异而造成社会不公平。失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一般只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与土地转用后巨大的、长期的增值收益相比,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重还很低。另外,课题组特别指出,在征地相关政策的实施中,农民普遍缺乏知情权、参与权和抗诉权,没有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史清华,2011)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征地程序安排下,农民不能完全参与征地利益分配过程,充分表达意见,获取土地所有权人应有回报,才是引发失地农民问题的深层根源。

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出路

关于养老保险的建设之路,两个方面的问题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一是未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采用何种运行机制。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从何而来。下面本人将分别阐述这两方面的研究:

(一)机制的建立

(涂文明,2004)认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应当是政府主导型的。其中养老保险主要由两个方面进行,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前者又由个人账户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刘万兆等,2007)更是直接指出,“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谷亚光,2010)则从就业的角度对失地农民做了划分,认为对于已经就业的,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尚未就业的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

(徐秋花,2006)认为,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多元化的制度,逐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过渡。而多元化的制度是指“一是对条件比较好的地方,直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这主要适合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二是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险,这个制度有别于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与政府、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对农村养老保险条件较好的地区,直接将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四是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失地农民一定的生活补贴。这主要适合于较落后的地区。”

虽然各学者提出的发展模式不一样,但是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共性:一是都强调将失地农民划分成若干类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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