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实施办法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我校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奖办法 1.新入学研究生

(1)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享受学业奖学金;

(2)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在获奖名额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

2.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

(1)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2)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申请者优先;

(3)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及授权专利等必须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用于评审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授权专利的有效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之间,所有获奖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额度及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年;

(二)博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学生的50%以内,硕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学生的30%以内,以学校确定的名额为准。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以及校长励学奖奖学金,但不再享受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核定评审结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应覆盖本单位各学位点,在本单位公布名单并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其研究生评审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当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学籍注册、未缴纳足额研究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选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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