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行为,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署投发[2017]30号)《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杭审投〔2017〕86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是指杭州市审计局按年度对依法纳入审计范围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作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三条 杭州市审计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突出重大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制定年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环节)项目计划。

第四条 加强项目申报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建设单位将下一年度需要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结算项目(标段)申请书上报杭州市审计局。

第五条 加强项目申请书审核,市审计局投资处对各建设单位上报的申请书进行审核,重点对上报要素、预计送审时间进行审核,对上报要素不齐全、报送条件不具备、预计送审时间迟于下一年度9月30日的项目不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合理编制年度计划,市审计局投资处在审核基础上,根据第三条确定的原则提出年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环节)项目初步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向各建设单位下达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环节)项目计划。

第七条 严格项目计划调整,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环节)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各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项目调整申请书上报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处,项目调整按项目计划的制定程序办理,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环节)项目调整计划。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原则上将不予审计。

第九条 严格审计计划实施,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送审,各结算协审单位应在市审计局投资处确认建设单位送审资料齐全后2个月内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报告。

第十条 加强项目计划完成考核,项目计划年度完成情况考核以协审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报告时间为准,各结算协审单位未按第九条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在协审单位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