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评选单项奖学金的办法

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评选单项奖学金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发奋成才,促进素质教育,把青年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项奖学金,是指学校为表彰在社会工作、文艺活

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委托校团委组织评选的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单项奖学金、文艺单项奖学金、志愿服务单项奖学金等。

第三条 第四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单项奖学金评选和表彰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统一组

织,校团委组织部负责具体操作。各院系团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本院系单项奖学金获得者的选拔、推荐、初步审核工作。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学生团体在校团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请各单项奖学金,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我校在籍注册的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该学年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4、学习努力,原则上该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

申请社会工作单项奖学金的,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在中央、北京市、校、院、系共青团组织、学生会、校团委直属各学生团体班级中参加社会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满一年;

2、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工作踏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年终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

4、本科三年级的参评者在参评时,英语学习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

第七条

申请文艺单项奖学金的,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团委直属的学生文艺团体(艺术团)注册并参加日常排练和其他统一活动满一学年; 出勤情况合格;

2、在文艺团体训练、演出和比赛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3、工作踏实,成绩突出,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八条

申请志愿服务单项奖学金的,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白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为注册会员并工作满一年;或参加本学年度其他志愿者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持续时间不少于50小时;

2、敢于直面困难,勇于探索,甘于奉献,能够主动承担志愿服务工作的各项任务,在相关活动中做出贡献;

3、非白鸽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申请此奖的,应持有服务对象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规定。

第十条

文艺单项奖学金名额和志愿服务单项奖学金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各院系获得社会工作奖的名额按照当年参评学生人数的3%确定。

校团委下属学生团体及学校其他学生团体的社会工作奖名额由校团委另行

当年相关团体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各奖项评选程序是:

1、校团委确定相关奖项名额,下发各院系团委和各有关学生团体,各院系团委和学生团体公布奖项名额和参评条件;

2、院系申请,由各院系评定;校团委下属学生团体及学校其他学生团体的申请,由各团体负责人初步决定,上报负责老师征求学生干部所在院系系领导的意见后评定;

3、评定获奖者后,各院系团委和各学生团体发放并组织填写相关表格、收集参评材料、汇总表格、上报团委组织部;

4、校团委组织部对各院系和各学生团体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作为期一周的名单公示,接受各方面的意见;

5、公示期满后,由校团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名单,进行表彰。

第四章 表彰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评奖评优有关文件和政策对获得奖项的同学给予公开表彰,发给表彰证书,并发放相应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所获单项奖学金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非共青团系统的其他学生团体中的学生申请各单项奖学金的,由校团委和其主管单位协商名额,评选程序不变。

第十五条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评选单项奖学金的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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