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

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0]17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

通知

(鄂环办[2010]1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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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生态乡镇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省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所属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直接向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进行预验收审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及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申报内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生态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预验收意见,有条件的地方 2 / 5

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所有书面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三)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市(州)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四)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6月30日。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2010年申报材料应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四、审查与复核

(一)审核。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由各市(州)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预验收,将验收合格的乡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二)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全省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和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提进行现场调查。 (三)命名。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各市(州)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二)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市(州)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州)环保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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