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 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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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题:
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3、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
1、 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
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本案的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例二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10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
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的。 案例三
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12月1日发布了2011年第8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仁堂益健茶在内的7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12种药品的违法广告被曝光。这12种被曝光违法广告的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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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的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对社会的危害。
答案: 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1)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4)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危害: 1. 耽误病情, 增加患者痛苦 2. 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3. 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4. 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 案例四
患者,女,34岁。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0.5g。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 1、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的行为是导致有过敏体质的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是有责任的,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2、 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五、案例分析:(共30分)
1、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15分) 答:否。原因:(1)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
(2)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1) 病人职业史;2)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3) 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
2、病员男40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CT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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