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制度

用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单,承包人的试验报告、生产厂家的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非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

(3)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使用的原材料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由承包人进行配合比设计,制作试样,测试拌和物的各种数据,写出综合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配合比,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改。

(4)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运入工地使用时,应随构件提供每次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作抽样检查。

(5)对预制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应由生产厂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作抽样检查。

(6)对工程使用高压电缆、电绝缘材料,应进行耐压试验后方可应用。

(7)对新材料、新构件,要技术签定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

(8)工程材料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发备忘录或召开碰头会等形式,要求承包人停用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工。不合格材料必须清除出场。

(9)对委托加工的金属结构、启闭机、电器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报项目监理批准。

11.6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检查制度

(1)在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2)承包人应在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监理人及时通知发包人、现场设代(必要时通知质量监督站),由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设代共同进行隐蔽工程检查。

11.7 技术复核制度

(1)对于监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技术复核问题,采用多级审查,把关的技术复核制度。

(2)技术复核的项目包括: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法、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承包人提出的设计修改建议,发包人、设计单位发来的设计修改通知涉及的技术问题,日常工作的技术问题。

(3)上述工作项目发生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由总监审核、复核后签发。

(4)有关部门提出的技术问题与合同、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环境保护要求出现较大矛盾时,由提出方组织编写有关报告,监理人审查意见上报发包人。

(5)对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措施、设计修改的文件,由承包人牵头协调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中线局审查、批准。

11.8 单位工程验收制度(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 (1)发包人牵头,项目监理、设计单位、承包人参加,共同组

成验收小组。

(2)进行单位工程、中间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签证。

(3)承包人提供待验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4)承包人提供待验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

(5)提供已完、未完工程的项目清单、工程量、设备、投资及材料消耗量等有关资料。

(6)提供质量事故及重大缺陷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7)提供试验、检查、鉴定资料及分析报告。

(8)依据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检查的资料,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工程能否交工投入运行做出结论。

(9)项目监理负责提出相应的监理记录说明,单位工程监理报告,并依据验收成果、意见,补充监理报告,报发包人存档备案。

11.9 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1)技术签证制度包括:工程量依据清单变更项目,合同变更增加项目,设计修改变更项目,承包人提出申请修改项目,施工中技术方案审批,施工方法,单元工程施工方法,承包人设计图纸审查等。

(2)技术经济签证时,首先确认项目来源。一般分为以下来源:设计单位、发包人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

(3)根据不同来源的处理

设计单位发布设计修改通知时,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协调承包人,在不影响总体施工进度,不引起合同重大变更时,发函承包人要

求执行,并与承包人协商处理由此引发的合同问题;

发包人单位发布时,发文要求执行,并协助发包人与承包人处理合同问题;

工程师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变更时,致函发包人、设计单位,当发包人、设计单位同意时,发文要求承包人执行;

承包人提出申请变更时,收到文函,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合理时,报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由监理人发文指示承包人执行。

11.10 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1)工程款支付时工程量必须有现场记录(必须有承包人和现场监理的签认)和测量资料(必须有承包人和测量工程师的签认);

(2)承包人的工程量申请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的核查;

(3)承包人的工程款申请须经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核实单价及支付条件,并根据以上的核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签证支付。

11.11 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1)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主要是事件的真实性); (2)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索赔进行评估并与承包人谈判; (3)总监审核后与发包人协商。 11.12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1)来自设计院的设计变更,根据管理制度,这些变更是通过发包人转来。收到后与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比较分析,所发生的工程

量变动在合同变更的范围内时,发布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如果超出合同变更的范围,报请发包人,请示处理方法,得到批示后,发给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

(2)承包人申请提出的变更,首先审核其变更是否合理。如合理,所发生的工程量变动在合同变更允许的范围内时,发布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如果超出合同变更范围,报请发包人,请求处理方法。得到批示后,发给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

11.13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安全监理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本标段承包人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总监汇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安全监理工作在月报中全面地向发包人汇报。

(1)承包人申请开工阶段,安全监理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隐患。

(2)每项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书,检查设备安全状况,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无证人员不准上岗,设备安全状况不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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