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外嫁女权益保障研究报告》摘要

附件四:调研报告参考样板

《佛山市外嫁女权益保障研究报告》摘要

张开泽

《佛山市外嫁女权益保障研究报告》是2007年度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立项项目(课题编号为22-2-1)。课题组成员历时两个多月,走访了市及禅城、南海、顺德三区、镇三级妇联、法院、农办(委)、信访等部门,尤其是南海区作为调查重点,与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外嫁女进行了交流,并借用现成的调查资料(主要是2006年9月中共佛山市委员会对佛山五区所作的佛山市出嫁女权益情况调查)。掌握了我市外嫁女权益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纠纷的困境,然后通过采用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社会学分析方法与法学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分析,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外嫁女及佛山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基本情况 1、外嫁女的概念

外嫁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外嫁女”专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妇女,其对象仅为妇女,即前文所指的“标准型的外嫁女”。广义的“外嫁女”,除上述妇女外,还包括上述人员计划内生育的子女。本文所用的外嫁女概念是广义上的。

2、佛山市外嫁女的基本情况

据2006年佛山市五区向中共佛山市委员会提供的《关于维护农村外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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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及其权益情况的汇报》分析,户口未外迁的外嫁女人口所占比例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关系密切,呈现收入越高,所占比例越大的规律。从中可以看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影响外嫁女户口外迁的重要因素。而顺德、禅城、南海三区外嫁女问题解决得较好,原因与该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起步较早、改革较成熟有关。但禅城、南海两经济较发达的区完全未享有村民待遇的比例仍较高,显示了外嫁女问题的复杂性。从全市看,我市的外嫁女权益保障任务仍十分艰巨。

3、佛山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法律类型及其形成路径

外嫁女权益纠纷有如下几种法律类型: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宅基地分配权纠纷;二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纠纷;三是股份分红权纠纷;四是村集体福利纠纷。

而外嫁女权益纠纷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方式产生:一是借助村民大会通过的股份章程(即所谓的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的权益;二是通过村民大会临时对某一具体的分配事项进行表决而剥夺外嫁女某项权益;三是直接由村委会负责人或村民小组组长临时自行决定取消外嫁女某项具体权益,其依据一般是村民长期形成的某方面的传统而不是明确的村规民约。

(二)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成因分析

鉴于目前社会上人们对外嫁女权益纠纷成因的认识较为模糊,如对外嫁女权益纠纷成因不深入,其结果自然是不能对症下药。故本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了深入分析,概括为几方面:

1、传统观念是外嫁女处于弱势地位的思想基础。因“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影响,外嫁女的弱势地位使其无法行使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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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排挤、被剥夺,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由此而生,但在现代行政和现代司法可对传统观念产生强烈克制的社会背景下,“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与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的生成并不具有某种必然的联系。

2、法律救济手段不足是外嫁女法定权利克减为法益性权利的表层原因。从我市情况来看,对外嫁女权益保护,存在行政救济途径效果不佳、司法救济途径遇阻情形,外嫁女法定权利并未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保护,所以可将外嫁女的权利称为“法益性权利”。外嫁女们的法定权利被克减为法益性权利,决定了其救济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它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直面与外嫁女相关的法律制度性冲突问题。

3、法律制度性冲突:外嫁女权益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理解存在两种集体观的冲突。多数村民主张适用的是“集体所有的集体观”,这种集体观所反映的是政治特征,而不是民法特征:所有人资格的取得是基于宪政的原因或政治上的决定,“所有人”无需对等付出,而取消所有人的资格也无需对其进行对等补偿或赔偿;外嫁女主张经济利益的背后则是一个“全体村民共有的集体观”,这种集体观具有显著的民法特征:妇女在出嫁前在本村的土地上有其一定的份额,妇女外嫁离开该集体时,她就有权要求分割,任何人无权凭空剥夺其所有。

二是现存的农村户籍制度存在市场经济与宗法社会身份界定规则的冲突。农村农民的成员资格不是单纯的血缘、情感的联系,而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户口、村民待遇。如果类比宗族,上户口有些类似上族谱,村民待遇好比宗亲待遇,但由于实行集体经济而有更多的经济内涵。为村集体或全体村民所担忧的是,如果依现行法律任由妇女婚后户口不迁走,则经济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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