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1.8、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甲方虽已竣工但暂无法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验收证明时,必须经乙方书面认可才可开工。

1.9、 甲方应提前十天书面向乙方提出电能表箱的使用需求。

1.10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土建问题(如顶管后因地质下沉造成管道变形或异物堵塞,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受到外力损坏等)。

2、乙方应做准备

2.1、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并提供给甲方;

2.2、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2.4、按协议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提出的居民电能表箱使用需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

第七条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符合本工程设计说明及施工详图。

第八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乙方交付的电气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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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和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要变更设计,须经原设计单位及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双方和原设计单位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出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设计重大变更,致使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在合同总价外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工程期限按实际情况顺延;

甲乙双方对工程变更所做出的书面通知,对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该书面通知即视为已被确认。

第九条 安全责任

乙方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出于乙方原因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开支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责任提供协助抢救;

如有必要,双方可另行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条 工程验收

以国家及行业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则工期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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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六条规定履行责任,除竣工日期另行商定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4、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履行缴纳工程服务费,致使工程开工受影响,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1.5、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履行补偿义务,造成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每日万分之 偿付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2、 由于乙方原因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 , 或工程因乙方责任而未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 偿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双方其他约定

1、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电气装置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

2、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甲方负责维护。待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进驻后,由甲方移交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3、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和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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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双方均无责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接电日期(签订补充协议)。

4、其他约定事项:

另有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合同价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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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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