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4-10-1)- 副本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避免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的扩大,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的外部相关方(包括承包方、施工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有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1、按照有限空间的性质,分为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和密闭设备三类: (1)地下有限空间

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2)地上有限空间

包括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蓄水塔(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冶金煤气管道、水泥窑炉、纸浆池、腌渍池、污水池、电解槽、市政工程、水利管网、工程电力、通讯管道井(沟)等。

(3)密闭设备

包括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烟道、锅炉等。

2、按照行业分类,冶金行业主要的有限空间包括:

(1)各类炉窑,包括焦炉、预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矿热炉等;

(2)料仓、料斗、矿槽;

(3)储罐,包括燃料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 (4)锅炉、烟道、除尘器、布袋除尘箱体;

(5)破碎机、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点火器、环冷风箱、冷矿筛等; (6)地坑,包括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7)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8)地下或半地下配电室(使用SF6作为绝缘气体的电控开关)、管井(廊)等; (9)煤气生产、净化(回收/捕集)、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涉及的罐(塔、柜)、风机房、除尘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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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职责

(一)安全处负责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各单位及相关方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实施检查与抽查;

(二)各单位及相关方负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安全要求、职责规定,严格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三)作业负责人

1、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四)作业监护人员

1、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五)作业人员

1、应在做好安全准备的前提下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有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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