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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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作者:刘海涛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10期

摘 要: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关键词:执行;异议;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执行理论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审理了大量有关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案件,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制度设计,无论在主体上,异议内容上,还是在异议审查、异议效力、以及异议的救济途径上都有很大不同,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放在一起进行简要探讨。

有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前段----中段-----后段”三种执行救济的方法,即“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经审理后程序“分流”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异议审查的程序。但是除开审查程序以外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还存在如下几点: 第一,两者的审查机构不同。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实务中往往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职务的工作人员,或作为内设组织的裁决组(合议庭)专门进行屯查。基于“职务回避原则”,上述机构及人员一般不参与执行机构的执行实施业务,以便在执行机构内部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使得异议的束查人员能够在较为中立的角度上进行裁决。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司法解释仅规定此类诉讼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却未规定具体的审判组织。实务中,对于诉讼案件的职务管辖,是交由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的。换言之,在执行法院内部,实现了执行实施事务与执行裁判事务的分离。 第二,各自的提出期间不同

执行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提起应在执行行为开始到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即包括整个执行案件终结也包括具体执行程序的终结。案外人异议提出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可能危害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即要求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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