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2019年6月

1 目的

本规范为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质量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质量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粉状婴儿配方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婴儿配方食品:指以牛或其它动物乳汁及(或)其它动植物成份作基础,

并适当添加营养素,其成分能供给年龄未满十二个月之婴儿成长与发育需要之食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

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

安定质量、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

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捆

包材料等。

3.3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

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4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

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作业之全部或部分建筑或

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包括预备室、调配室及包装室等场所。 3.4.1.1预备室:指从事解开原材料包装供应使用等工作之场所。 3.4.1.2调配室:指从事原料之预拌、秤量、混合、粉筛等工作之场所。 3.4.1.3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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