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要点

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要点

一、夯实基层基础,狠抓矛盾纠纷源头防范

(一)完善调解组织网络。规范和健全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组织网络建设,确保有机构、有牌子、有阵地、有人员,有工作效果,让群众看得见、找得着、信得过、离不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二)深化基层网格化服务功能。要深化推广“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源头排查调处作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网格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做到格内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就地化解,确保格中矛盾“零隐患”,问题“零堆积”。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县城南局、上游工业园

(三)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按照中、省、市关于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的要求,对全县各类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应评尽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一)完善“三大调解”联动机制。要进一步明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既各司其职又衔接联动的工作责任,完善联动协调、无缝衔接运行机制,统筹解决机制运转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法院、各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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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要把推进“诉非衔接”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升级版,积极搭建“诉非衔接”工作平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法院、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三)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对口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社会矛盾发展趋势,研究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体及内容,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

三、强化工作措施,提升综合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一)全面培训行政调解员。要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与调解工作相关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解员思想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深入推广“案例工作法”,全面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法制办

(二)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各项工作制度。要强化统筹协调,深入推进《市社会矛盾调解层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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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贯彻实施。要坚持实行滚动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动态排查制度。村、社区每周排查,乡镇每旬排查,县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排查,并制定化解预案,落实化解责任,排查化解情况要及时录入《省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要严格实行矛盾纠纷定期研判和报告制度,认真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形成动态分析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三)规范依法调解程序。要明晰自身法定职责,规范调解行为,坚持主动调解、尽职履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和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四、突出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攻坚破难”

(一)强化专业领域调解队伍建设。要建立专业领域调解员专家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青妇群众团体、专业协会、仲裁委、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服务作用,为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支持和保障。

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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