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合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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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学校食堂

大宗食品原料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合同

甲方(学校方):成都市成飞中学 乙方(供货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含米、面、油、奶、肉、禽、蛋)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事项协商一致,并在甲方所在地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及附件。 说明和要求:

1、本合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和制约; 2、本合同术语的定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解释。

3、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均不得转让、不得挂靠,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乙方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将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及违约金;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内容严格达到合同要求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承诺执行,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

5、乙方的交货进度、数量等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和需要。 6、乙方自报名开始递交给甲方及其上级部门的所有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一、乙方及其相关方的必备资质、资格及其他要求

1.乙方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前一直持有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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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存续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2.合同履行完毕前,乙方确保生产企业应一直持有合法有效存续的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应一直持有合法有效存续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乙方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企业应书面承诺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4.乙方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配送能力,具有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配送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在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内具有完善的配送网点和专用封闭式配送车辆,配送冷冻、冷藏食品的车辆应有温度控制设备,有自有或租赁的仓储库房。

5.乙方应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禽畜肉类动物检疫(防疫)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二、乙方配送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的标准

1.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2.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QS标记,其中米、面应符合粮食卫生国家标准GB2715-2005,食用油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GB2716-2005的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GB 2762-2012规定。

3.禽蛋必须保证新鲜,猪肉采购应符合成都市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

4.幼儿园配送品种应符合《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教办[2012]33号))的要求。

5.如国家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即按新标准执行。

三、供货量及种类根据甲方需求确定,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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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配送时限前送达。

四、合同期为一个学年度,即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 五、食品原料价格

食品原料价格由甲方组织的询价、定价小组与乙方商定,以不高于市场价为原则,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及学校上级有关部门、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它与配送相关的一切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供货方货品市场价的确定以成都市青羊区发改局发布的青羊区部分农贸市场主副食品零售价格为依据之一。

大宗食品原料(含米、面、油、奶、肉、禽、蛋)以外的如水果、蔬菜、调味干杂的配送目前暂由学校自行确定。

六、交货时间及地点及货款支付:

甲方每次采购产品的数量、种类、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按时保质保量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付款办法为:(一月一结,乙方附月清单,加盖公章,甲方根据送货交接单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由学校总务处直接转账)

七、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八、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建立健全并实施对配送企业的准入、退出评估办法。如果因乙方配送的食品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乙方选择的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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