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

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调[2006]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沪发改调(2006)047号)

经国务院批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和市政府决定,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请本市各创业投资企业按《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见附件)向我委申请备案。《办法》内容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dpc.gov.cn)和我委网站(www.shdrc.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经济调节处 戴思元 1 / 2

电 话:23112816、23112819

电子信箱:daisy@shdrc.gov.cn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有关规定,为明确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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