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

民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市委办发〔2010〕90号

越城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

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步伐,更好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现就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置换对象

在越城区所辖行政村和皋埠、东湖二镇所属农村居委会中,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非农)户及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对成片连片集中置换的农(非农)户,优先予以安排。 二、置换方式

置换户可自愿选择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置换多层或高层公寓房,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购置商品房。 三、置换面积确认

合法面积原则上按原有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非农户国有土地权证宅基地面积予以确权。未有上述权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置换面积确认依据:

(一)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效审批手续且无违法占地的,按批准文件明确的面积认定;批准文件只明确建造楼房但未明确建房层次的,按二层认定。

(二)对1982年《城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经改造、扩建的世居房,可凭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乡镇政府的历史房屋认定依据,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

(三)1982年前已经建造的主房屋(不包括棚舍),经产权人申请,村(居)证明,公示无异议,报镇(街道)同意后,按实际面积认定。

(四)1999年前所建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超过面积不足一间(不超过30平方米)且至今未改、扩建,超建部分已经镇(街道)及上级机关依法处理的,可凭处罚票据并结合现状予以认定。1999年1月1日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须

依法处理后方可确认合法审批部分宅基地面积。

(五)对于审批与建设移位的宅基地,如属1999年前建造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意见,经当地镇政府审核批准同意的,按现状认定宅基地面积;属1999年1月1日后建造的,应注销原批文,对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重新按照“一户一宅不超标”的原则进行审批后认定。 (六)持有其它依法可作宅基地或房屋产权认定凭证的。

空闲或者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不予认定。

四、置换人口确定

置换人口以实际置换时本村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嫁女及挂靠人口),涉及农、居混住的同一户家庭以实际居住现状为准(由所在村和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依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个置换人口: 1.持有准生证,已婚未育的夫妇;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3.符合国家晚婚规定条件结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 (二)下列情形可以计入置换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原有正式户口按规定已将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置换人口的其它情形。 五、置换政策

(一)到镇(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

1.置换面积。已有房屋的,按其合法旧房建筑面积1:1或合法宅基地面积1:1.5的比例置换公寓房建筑面积。对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置换公寓房建筑面积。选择高层公寓房置换的可增加10%建筑面积。

2.置换价格。按规定置换的建筑面积部分以公寓房成本价收取,因套型因素超过置换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以成本价结算,在5平方米以外的按商品价的80%结算。

(二)到中心村或保留村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

1.置换面积。已有房屋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1或合法宅基地面积1:1.5的比例置换公寓房建筑面积。对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按人均最高45平方米标准置换公寓房建筑面积。选择高层公寓房置换的可增加10%建筑面积。

2.置换价格。按规定置换的建筑面积部分以公寓房成本价收取,因套型因素超过置换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以成本价结算,在5平方米以外的按商品价的80%结算。

(三)放弃宅基地(房屋)货币化置换商品房

1.补偿标准。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房屋)且需到市区、镇域中心购买商品房的,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最高1500元补贴,其补偿款由市新农村建设公司支付。 2.前置条件。货币补偿户凭自愿放弃宅基地(房屋)的承诺书、协议、商品房购房合同和发票领取货币补贴。投靠子女,自己不购买商品房的货币补偿户,可凭自愿放弃宅基地(房屋)的承诺书、协议,并经该子女所在社区的相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

3.相关政策。货币补偿户购买商品房,在缴纳契税时参照拆迁安置房政策,原农村房屋

合法面积部分予以抵扣。

4.置换出来的宅基地由市新农村建设公司管理。 (四)整村(自然村)整体置换

1.前置条件。整村置换必须百分之百的住户整体置换,自然村置换必须为住户在50户以上的连片自然村。

2.置换地点。整村(自然村)整体置换户,到镇(街道)、村集中居住区置换。 3.置换价格。按规定置换的建筑面积部分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收取,因套型因素超过置换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以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在5平方米以外的按商品价的80%结算。

4.置换出来的宅基地由市新农村建设公司管理并盘活,置换价格(1200元/平方米)与成本价差额部分在置换土地出让拍卖收益金中支付。 六、旧房处置

置换户原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根据结构好差予以残值补偿,其补偿款由村(居)负责支付;违法建筑面积和应拆未拆建筑物不予补偿。退出的宅基地房屋由村统一收回并由置换户申请办妥宅基地土地证注销手续,地上建筑物原则上拆除。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规划保留村(区)对质量完好的房屋进行有偿调剂;鼓励规划保留村(区)对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危旧房进行改建,将不具备复垦条件的闲置宅基地用于解决新增住房用地。

七、改造及建设政策

(一)整村(自然村)改造建设

采用封闭运作、自求平衡形式改造建设。可实行一次性报批,分期建设。允许溢余建设用地公开拍卖,拍卖所得除应缴省级及省级以上税费等规费外,全额返回到村,用于住房改造建设;允许采用公开拍卖,按一定比例或全部回购安置房的形式开发建设。其整村(自然村)改造建设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居民房屋允许参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民房屋拆迁政策。 (二)保留村零星成片改造

鼓励保留村村内危旧房、零星宅基地及空关房连片整治、置换盘活,允许采用封闭运作、自求平衡形式改造建设小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小型农民集中居住区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三)集中居住区建设

1.皋埠、东湖、鉴湖三镇和城南街道(以下简称“三镇一街”)各建一个集中居住区,规划位置在:皋埠镇生态园一期内、东湖镇则水牌周边、鉴湖镇镇域中心内、城南街道解放南路横桥村周边等区域;在中心村、保留村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具体由各镇(街道)提出方案,经区政府审核,报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协调委员会同意,由市、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国土局要尽力保障“三镇一街”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指标,确保集中居住区建设顺利推进。

2.“三镇一街”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项目制形式运作,建设主体主要为绍兴市新农村建设公司、绍兴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绍兴南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东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城南城中村改造建设有限公司,鼓励工商资本和镇(街道)、村参与建设。在确保农户居住的前提下,允许安排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物业项目用房和小区管理用房。

3.集中居住区允许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作为结余房源,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公开拍

卖,其拍卖收益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宅基地置换补偿等,以实现项目投资自求平衡。

4.置换成本价主要由用地成本和房屋建筑、配套设施等建设成本构成。镇(街道)、村农民集中区置换成本价、层次差价、车库价格等由镇(街道)申报,经区政府审定公布。 成立越城区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越城区农办,主要承担宅基地置换、农民进城镇居住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情况综合和督查考核等职责。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着重抓好具体方案制定、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项目审批。

本实施细则是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绍市委办发〔2010〕62号)文件的细化,有关农民待遇及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绍市委办发〔2010〕6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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