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要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要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要点 (根据国资委领导培训内容)

1、评估报告准则是最低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程度显然高于报告准则。如果是非国资报告依据报告准则就可以了,但国资报告必须依据该指南并满足国资其他文件的要求。

2、报告准则中不包括评估说明,但指南必须有,单独成册,也可以合在一起,希望单独成册,最好拆开写,单项资产很薄,也可以合并。优点是可以只提供报告,不提供给谈判对象,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和评估机构,对方看到的越少,越有利于保护评估机构。 如果选用成本法,每一项资产必须都要做细,出现差错是绝对的错误,虽然差错很小,但也得改。

过去对评估明细表不重视,但最近出了点问题,都是明细表的问题,如:

(1)对外投资挂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上就是挂的一个企业,应该是挂在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800万元,但实际是个酒楼,国资认为还款不给酒楼,但民营企业不干,要酒楼,双方产生矛盾。 (2)中央企业转让给地方企业,也是在其他应收款中挂的一个企业,被转让企业不愿转到地方。

(3)一个企业卖掉,但没有卖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帐面值为零、评估值为零买方认为含土地,卖方认为不含土地。没有资产的不许填零,要空白。

3、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这是基本要求,不应“模糊表述”,但也很难界定什么是“误导性的表述”。比如企业经营正常并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收益法预测时后五年持续不变,那是向好的方向转化呢?这就是误导,给人的感觉企业是不错的,但实际停产。

再如,企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负债,和净资产比占的比例很大,但和资产总额相比又不是重大事项,怎么办?说企业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负债是否是误导?难以界定。对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对待,认真审核中慢慢确定。

4、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争论很大,主要在于评估机构最怕监督机构老说看不全、看不懂,如何是好啊?何时才算完整?但国资认为如果报告看不懂、信息不全面怎么判断?证监会也是要求越多越好,越严越好。要把握好这个度,很难。

如,有的机构披露“我们没有接受司法机构等部门质询的义务”,如果监管部门连问都不能问,怎么还谈审核、备案?该机构是有点过分了。别人看不懂当然要问了。

资产评估法律权属的问题,国资与协会有争议,光看看能行吗?评估师有义务有责任审核。评估师都能识别也不可能,但要求这么松也不合适。为此律师要出具法律意见书,额外增加了费用。 5、评估方法:市场法完全可以评估企业价值,国际上成本法在整个评估中占不到5%,市场法、收益法占95%。市净率、市盈率等指标都可以用。比如电厂,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亏损较大一般不选用,为此如果用收益法可以备案与核准,但必须到产交所挂牌,不可以协议转让。因此企业一般都放弃采用收益法。对未来形势可能看不懂,但整个行业的体制改革必然要发生,不可能长期是亏损。60万KW的电厂指标就可以卖一个亿。

6、中铝海外并购失败,财务顾问同时受中铝和力拓聘任,这是违规的,应当聘请我国自己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要向财务顾问转化。 7、国资报告指南发布后,停止执行的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

8、指南充分考虑了国资评估监管的需要,固化了实践中有效的操作方法,同时也进行了调整,把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合并,简化了签字。只在评估报告中签字,在评估汇总表中签字。

比如:明确了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结论的方式和要求等;针对实践中两种方法评估结论差异原因的复杂性,强化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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