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计算规则及综合解释最全

11、? 建筑物主要构件柱、梁、墙(包括电梯井壁)、板施工时均采用泵送混凝土,其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8。若主要结构构件不全部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乘此系数。

12、? 檐高超过20m的建筑物,其超高人工、机械增加的计算基数为除下列工程内容之外的全部工程内容:

(1) 室内地坪(±0.000)以下的地面垫层、基础、地下室等全部工程内容; (2) ±0.000以上的构件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含:钢筋、混凝土搅拌和模板)及工程内容;

(3) 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构件运输工程内容。

为计算超高人工、机械增加,编制预结算时,应将上列工程内容与其他工程量分列。

13、 同一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同时,其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14、 单独施工的主体结构工程和外墙装饰工程,也应计算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其计算方法和相应规定,同整体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单独内装饰工程,不适用上述规定。

15、 建筑物内装饰超高人工增加,适用于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内装饰工程的情况。 (1) 6层以下的单独内装饰工程,不计算超高人工增加。

(2) 定额中“×层~×层之间“,指单独内装饰施工所在的层数,非指建筑物总层

数。

16、 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适用于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承建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承建时,应执行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不得按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子目分别计算。

17、 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垂直运输机械按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的相应规定计算工程量和套用相应定额。

18、 建筑物外墙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外墙装修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外墙装饰顶面的高度。同一建筑物,外墙装饰高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高层与低层交界处的工程量,并入高层部分的工程量内。

19、 建筑物外墙局部装饰时,其垂直运输机械的外墙装修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外墙装饰顶面。

20、 建筑物内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层数,指建筑物(不含地下室)的总层数。同一建筑物,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

21、 单独施工装饰类别为Ⅰ类的内装饰,其内装饰分部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乘以系数1.2。

第三节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1、 构件运输,包括场内运输和场外运输。场外运输,系指施工单位将构件从构件预制厂运至施工现场构件堆放点的运输。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在吊装机械起吊点半径15m范围内的地面移动和就位,已包括在安装子目内。超过15m时的地面移动,按构件运输1km以内子目计算场内运输。起吊完成后,地面上各种构件的水平移动,无论距离远近,均不另行计算。

3、 门窗运输的工程量,以第五章门窗洞口面积为基数,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木门,0.975;木窗,0.9715;铝合金门窗,0.9668。

4、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的安装高度,指建筑物的总高度。

5、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机械栏列出轮胎式起重机台班消耗量的,为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其余,除定额注明者外,为塔式起重机安装。

6、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定额按单机作业编制。双机作业时,轮胎式起重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2;三机作业时,乘以系数3。

7、 10-3-201柱加固子目,是指柱安装后至楼板提升完成前的预制混凝土柱的搭设加固。其工程量,按提升混凝土板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8、 其他混凝土构件安装及灌缝子目,适用于单体体积在0.1m3以内(人力安装)、或0.5m3(5吨汽车吊安装)以内定额未单独列项的小型构件。

9、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未计入构件的操作损耗。施工单位报价时,可根据构件、现场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构件损耗率。编制标底时,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相应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乘以下表规定的工程量系数: 定额内容 构件类别 预制加工厂预制 现场(非就地)预制 现场就地预制 成品构件 1.013 1.010 — — 1.005 1.005 1.005 1.010 运 输 安 装 10、? 预制混凝土(钢)构件安装机械的采用,编制标底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檐高20m以下的建筑物,除预制排架单层厂房、预制框架多层厂房执行轮胎式

起重机安装子目外,其他结构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子目。

(2) 檐高20m以上的建筑物,预制框(排)架结构可执行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

其他结构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子目。 第四节 混凝土模板及支撑工程

1、? 胶合板模板,定额按方木框、18mm厚防水胶合板板面、不同混凝土构件尺寸完成加工的成品模板编制。施工单位采用复合木模板、胶合板模板等自制成品模板时,其

成品价应包括按实际使用尺寸制作的人工、材料、机械,并应考虑实际采用材料的质量和周转次数。

2、? 现浇混凝土带形基础的模板,按其展开高度乘以基础长度,以平方米计算;基础与基础相交时重叠的模板面积不扣除;直形基础端头的模板,也不增加。

3、? 杯形基础和高杯基础杯口内的模板,并入相应基础模板工程量内。 4、? 现浇混凝土无梁式满堂基础模板子目,定额未考虑下翻梁的模板因素。 5、? 现浇混凝土柱模板,按柱四周展开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 (1)? 柱、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柱模板面积。 (2)? 柱、板相交时,不扣除板厚所占柱模板面积。

6、? 构造柱模板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形式的构造柱和实际支模大于混凝土外露面积等因素,适用于先砌砌体,后支模、浇筑混凝土的夹墙柱情况。

构造柱模板,按混凝土外露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构造柱与砌体交错

咬茬连接时,按混凝土外露面的最大宽度计算。

7、? 现浇混凝土梁(包括基础梁)模板,按梁三面展开宽度乘以梁长,以平方米计算。

(1) 单梁,支座处的模板不扣除,端头处的模板不增加。 (2) 梁、梁相交时,不扣除次梁梁头所占主梁模板面积。 (3) 梁、板连接时,梁侧壁模板算至板下坪。

8、? 现浇混凝土墙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 墙、柱连接时,柱侧壁按展开宽度,并入墙模板面积内计算。 (2) 墙、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墙模板面积。

9、? 现浇混凝土板的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 伸入梁、墙内的板头,不计算模板面积。

(2) 周边带翻檐的板(如卫生间混凝土防水带等),底板的板厚部分不计算模板面

积;翻檐两侧的模板,按翻檐净高度,并入板的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 板、柱相交时,不扣除柱所占板的模板面积。但柱、墙相连时,柱的与墙等厚

部分的模板面积,应予扣除。

10、??? 现浇混凝土密肋板模板,按有梁板模板计算,斜板、折板模板,按平板模板计算;预制板板缝大于40mm时的模板,按平板后浇带模板计算。各种现浇混凝土板的倾斜度大于15°时,其模板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0。

11、??? 现浇混凝土悬挑板的翻檐,其模板工程量按翻檐净高计算,执行10-4-211子目;若翻檐高度超过300mm时,执行10-4-206子目。

12、??? 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超高:

(1) 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定额按支撑高度3.60m编制。支模高度超过3.60m时,执行相应“每增3m”子目(不足3m,按3m计算),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2) 构造柱、圈梁、大钢模板墙,不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3) 支模高度,柱、墙:地(楼)面支撑点至构件顶坪;梁:地(楼)面支撑点至

梁底;板:地(楼)面支撑点至板底坪。

(4) 梁、板(水平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支模高度-3.6)/3(遇小数进为1) 超高工程量(m2)=超高构件的全部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5) 柱、墙(竖直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分段计算:自3.60m以上,第一个3m为超高1次,第二个3m为超

高2次,依次类推;不足3m,按3m计算。

超高工程量(m2)=∑(相应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6) 墙、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超高,并入墙、板支撑超高工程量内计算。 (7) 轻体框架柱(壁式柱)的模板支撑超高,执行10-4-148、149子目。 13、??? 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模板,按构件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池槽中间的空心部分。

14、??? 现浇混凝土墙模板中的对拉螺栓,定额按周转使用编制。若工程需要,对拉螺栓(或对拉钢片)与混凝土一起整浇时,按定额“注”执行;对拉螺栓的端头处理,另行单独计算。

15、??? 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工程量,可直接利用按第四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

16、??? 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工程量,定额单位为m3的,可直接利用按第八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定额单位为m2的,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定额未列项目,按建筑物相应构件模板子目计算。

17、??? 定额附录中的混凝土模板含量参考表,系根据代表性工程测算而得,只能作为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的参考。 第五节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1、 本节定额,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编制。编制时,对机械种类不同、但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完全相同的子目,进行了合并。

2、 塔式起重机基础及拆除,指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的搅拌、浇筑、养护及拆除,以及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的铺设。

3、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指大型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试运转,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及拆除。

4、 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指大型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现场运至另一施工现场25km以内的装卸、运输(包括回程)、辅助材料以及架线等工作内容。

5、 本节定额的项目名称,未列明大型机械规格、能力等特点的,均涵盖各种规格、能力、构造和工作方式的同种机械。例如:5t、10t、15t、20t四种不同能力的履带式起重机,其场外运输均执行10-5-19履带式起重机子目。

6、 定额未列子目的大型机械,不计算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7、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编制标底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建筑物首层(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600m2以内,计1座;超过600m2,每增加400m2以内,增加1座。每座基础,按10m3混凝土计算。

(2)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按标底汇料表中的大型机械,每个单位工程至少计1台次;工程规模较大时,按大型机械工作能力、工程量、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等具体因素确定。

8、 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超过25km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另计取。

定额解释(续)

第一节 脚手架工程

l、脚手架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底层脚手架下的平土、挖坑,实际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2、地下室外脚手架的高度,按基础底板上坪至地下室顶板上坪之间的高度计算。 3、现浇混凝土单梁、连续梁的脚手架,按其相应规定计算。但梁下为混凝土墙(同一轴线)、并与墙一起整浇时,不单独计算。有梁板的板下梁,不计算脚手架。

4、砌筑高度小于15m、但外墙门窗及外墙装饰面积超过外墙表面积60%以上(或外墙为现浇混土墙、轻质砌块墙)时,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5、外墙装饰不能利用主体脚手架施工时,需要重新搭设外装饰脚手架,应执行外装饰工程脚手架相应子目。

第二节 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

6、第十章第二节中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的工程量,凡定额计量单位为平方米的,均按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

7、条形基础垫层、独立基础垫层,深度大于3m时,按条形基础、独立基础的相应规定计算垂直运输机械。满堂基础、满堂基础垫层、条形基础、条形基础垫层、独立基础、独立基础垫层,深度大于3m时,均按相应规定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其中,深度,系指设计外坪至各自底坪的深度;工程量,系指各自总体积,非指超深体积。

8、建筑物内装修超高人工增加,系指内装修施工时.无垂直运输机械、无施工电梯上下,主要用于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内装修工程的情况。 第三节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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