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及《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定额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消耗量标准,该消耗量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附录等共六部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除措施其他项目外)已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用量和管理费。
六、本综合定额以专业工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本综合定额人工有关说明:
1、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工日形式,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综合定额中的工日数按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4、人工工资单价51元/工日是按四类地区综合工资水平取定的,各地区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各市发布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 八、本综合定额材料(含设备)有关说明:
1、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配料等施工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 2、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3、材料价格采用到工地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含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4、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子目中带( )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 ]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5、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九、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有关说明:
1、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机械费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费用。
4、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列为综合定额施工机械、仪表仪器,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 十、本综合定额管理费有关说明:
1、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管理费按城市划分为如下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计算并已列入各章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统一按照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统一按照5.00元/工日计算。 十一、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的规定如下: 1、在生产车间内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作为工效降效费。 2、在有害身体健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场所内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作为工效降效费。
3、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 上述三款人工降效费计算后列入相应项目内。
十二、本综合定额的材料按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考虑。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也应计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按照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保管费。
十三、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
十四、除石作工程、景观工程外,单体或单独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其材料费增加1.5%,人工消耗量增加10%。 十五、除另有说明外,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六、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方法补充,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等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八、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第一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A.1 土石方工程
章 说 明
一、一般规定
1、工程计量前,应了解以下事项: 1)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2)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3)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4)其他需了解的有关事项。
2、本章的土石方工程量除定额注明外,挖、运土石方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体积折算按下表计算。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 1.00 0.77 1.15 0.93 虚方体积 1.30 1.00 1.49 1.20 夯实后体积 0.87 0.67 1.00 0.81 松填体积 1.08 0.83 1.25 1.00 3、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详见附表)对照后确定。
4、平整场地、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
1)建筑场地就地挖、填、运、找平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为平整场地; 2)图示底宽在3m以内,且长大于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3)图示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4)超过上述范围的,按一般土石方计算。
5、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及地表水排除费用。
6、本章的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的运输,超过3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
7、本章的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输道路是按不同道路等级综合确定的,己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汽车、人力车运输重车上坡降效因素,除定额有规定外,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不另行计算。
8、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坡度(%) 系数 5~10 1.75 15以内 2 20以内 2.25 25以内 2.5 二、土方
1、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
干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