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DOC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1 第三章 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2 第四章 设计变更程序·4 第五章 设计变更单价组价原则·8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设计、施工与资金管理·9 第七章 附 则·11 附表·12 附件·21

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集团公司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文件,结合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变更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和实用的原则,不影响施工工期、不降低使用功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

第四条 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

第六条 原设计文件存在以下问题而提出的变更。

(一) 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部分; (二) 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 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严重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变更。

(一) 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二)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降低施工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 有利于工程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省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修改或调整。

第八条 因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及城镇规划、文物、环境保护的需要而提出变更。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等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原因而引发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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