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②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④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P51)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P52)三点记住○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P56)◇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
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200多项,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1997年底,已颁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项,行业标准29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79项,监测方法标准231项,标准样品标准29项,基础标准11项。)
?样品标准(后增加的)。
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P64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 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59)
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地位◇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内容(客观题)◇ 分类○
?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在污染防治法中,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自然保护法;
?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4 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 三类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70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重点章节)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1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P67)△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P68)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P69本章核心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P69)★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P70)★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基本规律:物物相关规律、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负载定额规律、协调稳定规律、时空有宜规律。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单选或多选○
?“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①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②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P74)★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三个方面的内容○
?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比较○
?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愿望,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P75本章重点难点内容)△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
?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综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
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概念和作用(P77)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概念○ 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方,经济学家指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真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法。它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
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概念 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伴随生产或消费活动才能产生;它们或产生正面影响或产生负面影响。就环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 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 ?更大范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有的国家把环境与资源管理扩大到相关方面,认为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地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资源养护等也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 2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历史发展 现代环境问题产生于产业革命以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P85)◇
?早期限制阶段 从产业革命-本世纪初,消极被动。当时的主要问题是工业生产引起的第一代污染。进入公害 注意掌握的概念
?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时空有宜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其中负面的影响称为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⑴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非重点章节了解即可) 1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环境与资源管理概念P83○ 是国家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管理四项原则记标题(客观题)○ ?综合性原则 ?区域性原则
?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规划和协调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范围(客观题)○
?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广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发生期。
?治理时期 20世纪初-60年代,进入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综合防治时期 20世纪60年代-70年代。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这一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①实行区域综合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②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③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④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⑤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环境保护来说是积极而有效的,是环境与资源管理对策的新发展。 ?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以后-目前。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3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的原因◇P88
?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 ?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综合的方法和措施,从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中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同时,不少国家相继在宪法里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和对策,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主务,把“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职责”规定为宪法原则。 ?这样只有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全面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才能做到。 4 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外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1970年联邦德国设立了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 ?设立行政部一级专门机构。
?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如美国、日本) ?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4次调整(P92)○ ?建国以后70年代初,有关部、委兼管。
?1974年5月国务院成立了20多个有关部、委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982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外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增设了国土局。
?1984年5月,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