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投资关系,确定鼓励投资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保障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投资商权利保护,确定国家支持投资的措施、涉及投资商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适用的基本概念 本法中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 投资——指所有形式的财产(自用商品除外),包括签订租赁合约后的租赁对象,以及投资商投入法人法定资本或用于增加商业活动资产的针对租赁对象的权利。
2 投资活动——法人和自然人参加商业组织法定资本,或创建、增加商业活动资本的活动。 3 投资特惠——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定向提供的特权。 4 投资项目——投资新建、扩大或更新现有生产的一系列措施。 5 投资争议——在投资商进行投资活动时,投资商和国家机构之间发生的有关投资合约业务的争议。
6 投资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7 国家实物赠与——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有的财产无偿转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所有或使用(指土地),以用于投资项目。 8 合同——规定投资特惠的投资合约。
9 示范合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核准的,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标准合同。 10 授权机关——被授权直接签订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中央执行机关。
1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组建的法人,包括含有外商投资的法人。
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其他法律文件组成。
2 本法不调节以下关系:进行国家预算资金投资;向非商业组织,包括用于教育、慈善、科学或宗教目的的投资。
3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在投资活动中发生的,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适用范围的关系,这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做出不同于本法内容的其他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定。
第三条投资活动客体
1 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商有权从事任何项目和商业活动。 2 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可以确定限制或禁止进行投资的活动种类和(或)地区。 第二章投资法律制度
第四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商活动的法律保护保障 1 投资商享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本法和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障下的完全的、无条件的权利和利益保护。 2 投资商有权享有因国家机关颁布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或上述机关责任人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的行为(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障投资商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签订的合约条件,根据双方协商对合约进行修改除外。 本保障不适用于:
(1)由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变更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变更而导致的进口、生产、消费税纳税产品销售程序和进口条件变更。
(2)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健康和道德,哈萨克斯坦法律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收入使用保障 投资者有权:
1 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纳税和缴纳其他财政上缴费后,自行使用自己的活动收入。 2 根据哈萨克斯坦银行和货币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银行开立本币和(或)外币账户。 第六条国家机关有关投资商活动的公布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公布触及投资商利益的正式通告和法律文件。
2 保障投资商能够自由接触有关法人登记、法人章程、不动产交易登记以及许可证发放有关的信息,含有商业秘密和其他法律保护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国家机关对投资商活动能够的监督和检查
1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规定授权的国家机关对投资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投资商活动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期限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八条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投资商的权利保障
1 只有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