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完善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强化教学中心地位,构建自我保障与评估制度,实现教学质量控制的规范性、系统性和长效性,进而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紧紧围绕我校办学定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立质量标准并输入教学运行过程,采取有效的监控评价方式和方法,准确收集和分析质量信息,并对各项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二)人本性原则。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树立“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形成激励教师持续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三)全面性原则。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分校院(系)两级建设,均以质量标准输入为起点,以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构建师生全员参与、教学全程管理的多层次闭环性保障体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指为实现学校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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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学质量目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障和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保障。其核心是对教学质量的形成过程和完成效果的监控与评价。
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决策指挥系统、运行管理系统、质量标准系统、条件保障系统、监控评价系统、反馈调控系统等六项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 决策指挥系统
第五条 我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与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与指挥机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校长全面负责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各归口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
决策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现状,决策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等重大问题;审定学校教育教学政策,审查批准全校性教学质量管理、监督与评估活动;负责保障体系运行的职责划分和工作协调。
(二)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与咨询机构,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及由校长聘请的高层次人才等组成。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与教学有关的政策,对重要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议,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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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管理系统
第六条 我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执行机构及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学校决策指挥系统下达的各项任务,落实师资队伍、教学经费、教学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指导思想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教学质量管理目标及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二级监控与自我评价,按照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开展内涵建设,推行教学改革,规范教学运行;
(四)根据学校监督与评估的反馈意见进行工作分析和整改。
第七条 我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评价机构及职责 教学质量评估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统计、分析和汇总各类保障数据与信息,并及时向学校决策指挥系统汇报,向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反馈;
(二)开展教学运行监控,负责督教、督学、督管工作; (三)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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