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答案
一、填空题1.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确认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2信息的发送者发送者发送的信息
3.电子签名签署者的真实性4.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用户身份5.持有特定密钥的人实体6.该特定系统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7.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合同条款一方
二、选择题1.BCD2.ABD3.ACD4.ABC5.ABCD6.AB7.BCD8.AC 三、判断题1.错2.对3.错4.错5.对6.对7.错8.错9.对10.对 四、简答题1.①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②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③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 2.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135-136页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136-137页3.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应包括以下内容:四点。142-143页 五、论述题
1.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有:(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2.归责原则:一般认为,认证机构应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证机构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认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3.证机构的责任限制
是指给与认证机构在民事赔偿方面以必要的责任限制。例如,如果认证机构对证书的签发有过错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则认证机构的损失赔偿额将以证书中载明的金额为限。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初级阶段,对当事人利益权衡的结果,是对交易风险的具体分配。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3答案 一、填空题 1.作品数据
2.摘录权再利用权
3.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 4.所有的访问权中止其协助行为
5.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实时支付效力 6.预先未与对方协商 7.个人信息私人活动 8.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
二、选择题1.AC2.A3.C4.ABD5.ABCD6.BCD7.AB8.ABD9.AB10.A 三、判断1.错2.对3.对4.错5.对6.对7.错8.对 四、简答题
1.①电子信息交易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和和服务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主体,转让某种财产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为卖方,而受让某种财产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为买方。电子交易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②电子交易的参与者:
他们虽然不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但是他们却是电子交易所不可缺少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包括:
(1)金融机构。银行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进入到交易过程中,成为交易缔结和履行的重要环节。
(2)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检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机构。
(3)网络服务提供者。它为交易者提供场所服务、信息服务等服务。 2.167页四点(属于了解内容) 3.173页三点(属于了解内容) 五、论述题
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①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上有争论。一般认为,对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一种,应当是具体情况个案处理。类似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初步具备了电子货币的特征。
②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国情具体而定。美国和欧洲在这一问题上就持不同的观点。就目前我国的现状和国情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③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货币应该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而为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性,电子货币所使用的安全性技术应受到政府的管制,但是,政府的管制应该有一定尺度,以避免对技术发展造成障。
④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电子货币是应该像纸币一样可以不记名流通,还是应该对其进行加密,以查知电子货币的来源与去处,防止利用电子货币的犯罪活动。法律应该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法律不应仅仅维护金融秩序,消费者权益亦应给予充分重视,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保密。结算提供者应保证对消费者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全。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考作业4答案 1.(1)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程序等。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包括了从个人口令、密码、到非对称加密,以及生物特征鉴别法等高级的电子签名技术方式。
(2)本案中,原告李维华在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上的密码即是原告的的电子签名。原告可以对密码进行修改,并可以上载和删除文件,即可证明李维华既是网页的版主。 2.(1)互联网上的作品具有著作权(2)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的。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
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麽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互联网上的作品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就具有著作权。 3.(1)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网络传播权。(2)非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网络传播权,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