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

管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22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产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修订自律公约和自律检查标准,落实本指引各项要求,切实堵塞产险业费用管理漏洞,提高行业基础财务数据真实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产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堵塞费用管理上的漏洞,防范虚列费用所引发的风险,提高产险行业基础财务数据真实性,依据《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江苏省内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均应自觉遵守本指引。总部设在江苏的产险公司法人机构在江苏省内开展业务时也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费用是指公司财务报表中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科目内的全部支出。 第四条 费用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3 真实性原则。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做到项目全面、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7 合理性原则。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13 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五条 公司应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业务渠道编制、下达费用预算,严禁采用费用包干形式向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下拨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实行严格的分渠道业务管理,并体现渠道绩效考核差异化。公司中介业务渠道应设臵专岗管理,严禁在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严禁将中介手续费列入工资薪酬,以渠道维护费用等形式变相贴费。

第八条 公司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

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用途可以明确区分的,要计入相应明细科目,严禁将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中。

第二章 费用报销与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费用报销流程和审批制度。费用报销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严禁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报销费用或作为费用支付对象(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除外)。

费用报销应视金额大小设定不同审核层次,具体规则由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应集中于地市级及以上机构进行审核。报销单上至少应包括经办人、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构分管负责人(具有高管资格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