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3条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第3条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是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它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法律。在民法总则第三条中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条要怎么理解?民法总则第3条解释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总则是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它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法律。在民法总则第三条中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条要怎么理解?民法总则第3条解释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法总则第3条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指民事主体对构成自己的法律客体享有的权益,用法律客体命名。本条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分为三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

合法权益也叫作权利或者法权。完整状态的民事权利由三个部分组成:主体-主客体关系-客体。不完整状态的民事

权利是通过挖除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或者客体而得到的。有三种:-主客体关系-客体、主体-主客体关系-、-主客体关系-。其中-主客体关系-客体是以法律客体命名的权利,简称法律客体权,如本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体-主客体关系-是以法律主体命名的权利,简称法律主体权,如自然人的权利即人权、法人权和非法人组织权;-主客体关系-,是以法律关系本身命名的权利,简称权利或者法权,如所有权、监护权等。如果用数学语言来描述,民事权利就是一个三元函项,法律主体、主客体关系、法律客体是三个变项,三个变项都确定的情况下,就是一个特定的民事权利。 每个特定的权益,其法律主体、主客体关系、客体都是确定的,依法都属于特定的法律主体,只能由这些特定的法律主体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享有,也不得侵犯。这里的任何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政府等其他组织。

2、【人身权利】指法律主体对自己的人身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身权和法律主体不可分割,分类时是按法律客体命名的,如生命权、隐私权等。 【财产权利】指法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一个物上的权利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因而可能是多个财产。比如一套房子,甲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而乙享有这套房子的抵押权。这时

候,甲的所有权是有一定欠缺的,这个欠缺的部分就是乙的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就是所有权的部分让渡。这里的房子虽然在物理上是一个物,但在法律上是两个法律客体,分属于甲和乙,分别与甲的不完整的所有权和乙的抵押权对应。对此,有学者将这里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分别叫做自物权和他物权,是说所有权是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对别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但这种分类有交叉性,也没有体现出完整所有权和受限所有权的区别。实际上所有权的状况是非常复杂的。

3、【其他合法权益】主要指知识产权和随着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新的权益,或者其他不宜概括在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包括哪些人? 我国的民事主体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均是自然人作

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情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中的法人以有限责任为根本特征,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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