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 30m。
第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用桶储存的存油 量,不宜大于0.2m。
第2.5.2条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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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时,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第2.5.6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表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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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一 、二级厂房 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站区围墙 厂内道路 地下 油罐 地上 油泵房 3 17.5 6 3 15 3 5 3 5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 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 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 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 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 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 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 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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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 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满足6m要 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 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 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 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