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说法以偏概全,是错误的。同理,D选项中只根据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就得出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而没有考虑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等因素,故D选项中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选项。 第47题:
以下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不同的基准进行 B、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C、实质审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 D、对保密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告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关于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4节中有专门规定。保密专利除了保密之外,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基准和其他申请并无差异,A错误,C正确。既然是保密申请,初步审查合格之后不会公布,B正确。保密审查并不是任何内容都不公告,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还是会进行公告,D错误。 第48题: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1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节中对修改的要求、允许和不允许的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选项所述的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的情形,是将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修改成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因而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属于不允许的修改。B选项所述情形是将原权利要求书已明确记载的内容增加到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C选项中\夹持物\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多种物品,而修改后的说明书将\夹持物\定义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D选项中由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改成具体的技术特征,
从而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内容,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第49题: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描述了外层为聚乙烯的层压板结构。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 B、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
C、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防腐层 D、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相关要求参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节的规定。
A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而聚乙烯与聚丙烯是两种不同的材料,使改变后的层压板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该内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类似地,B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使改变后的层压板没有了外层,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C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防腐层,使得说明书修改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D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将下位概念修改为上位概念,而从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不能直接得出该上位概念,因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第50题:
下列哪些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
A、甲对其已经驳回且已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B、乙对其已经主动撤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C、丙对其正在初审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 D、丁将原申请中的发明人A、B和C减少为分案申请中的B和C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关于分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此外,《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节:分案申请的核实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看出,A选项和B选项中的甲、乙分别对已经驳回和撤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分案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A、B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由于丙的分案申请改变了原申请的类别,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而D选项中,丁的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尽管与原申请中的发明人不完全相同,但仍是原申请的发明人中的一部分成员,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正确答案为A、B、C。 第51题:
下列哪些属于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 A、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B、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C、专利权的恢复
D、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六)专利权的终止;(七)专利权的恢复;(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本题中,A、B、C和D选项分别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五)、(七)和第(九)项。据此,正确答案为A、B、C、D。 第52题:
李某欲撤回其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关于其撤回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李某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B、如果李某撤回其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其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则其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C、如果李某的专利申请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则撤回声明应当由代理机构提出,且不需要李某签章或提供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
D、李某撤回其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关于专利申请的撤回,《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据此,A选项正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据此,B选项正确。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6节规定: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因此,C选项错误。另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6节还规定: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故D选项正确。
第53题: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而请求中止实质审查程序。关于该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决定或判决书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B、凡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决定或判决书后,如果当事人办理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则应予以恢复
C、如果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行恢复
D、只能依当事人的请求才能恢复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关于中止程序的恢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7.3节进一步规定: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在专利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在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予以恢复。
显然,A、B、C选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为正确选项。而D选项由于表述过于绝对,没有包含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的情况,因此为错误选项。 第54题: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时间应当为下列何时? A、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
B、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任何时间 C、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前 D、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根据新法,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改名为专利权评价报告,范围也从实用新型扩大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可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故D选项正确。 第55题:
对下列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A、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B、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C、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D、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则需要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第五条第一款列举了20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这三种情形,故A、B、C选项正确。 至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于\复审\与复议在性质上相同,没有必要重复进行,同时由于\复审\在程序要求方面有其特殊性,因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明确将之排除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故D选项错误。 第56题:
李某于2005年10月23日提出了一件名称为“一种节约水箱”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于2005年11月2日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补正。下列那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喷射泵与潜水泵呈30度~60度角”修改为“喷射泵与潜水泵呈20度~80度角” B、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副箱体上方有一个敞口”这一特征补入说明书 C、将实用新型名称修改为“一种节水水箱”
D、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制造该水箱的方法补入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做了进一步规定。
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选项中,申请人将\喷射泵与潜水泵呈30度~60度角\修改为\喷射泵与潜水泵呈20度~80度角\,明显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B选项中,申请人将原来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副箱体上方有一个敞口\的特征补入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C选项中,将实用新型的名称从\一种节约水箱\修改为\一种节水水箱\,不涉及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的改变,只是使名称能够更加清楚贴切地表明该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D选项中,申请人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制造该水箱的方法补入权利要求书中,尽管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因此,这种修改也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第57题:
下表为国际专利分类表的部分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