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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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

1.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2. 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 1991年 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 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3. 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5.A国商人拟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初级产品转卖,于是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这时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为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删除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认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此无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分析A国商人是否有义务提供产地证?为什么?

6.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加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了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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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8. 我对外发盘售轴承800套,分别为:101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为:101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9.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之后因该商品市价上涨,8月26日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10.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商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B商发盘,而B商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错误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无论信用证修改是根据哪一方的要求,均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办理当事人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情况下),修改必须经过这几方同意后才能生效。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而在本题中,我方没有表示接受信用证修改,原证仍然有效。

2. (1)中、意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合同对适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按《公约》处理;(2)依《公约》第71条规定,中方可以中止合同;(3)中方应就合同的中止问题,立即通知意方;(4)对方只有提供充分履约保证,中方才可继续履行合同。

3.(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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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4.(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一经订立,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双方都必须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的不履约都构成了对合同的违反,另一方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约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使价格有所升降。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于成交数量已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意变更,不能因市场行情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因此20%的余量不能取消。(3)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的条款,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订人如下条款: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dusion of contract。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何价格调整。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同供货,不进行变相涨价。

5.A国商人有义务提供产地证。因为B国商人在表示接受时,提出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这属于对发盘内容的非实质性添加,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时,仍构成有效接受。此案中,A国商人对B国商人的要求并未反对,而且在收到B国的信用证后,也未立即提出修改。所以A国商人与B国商人的合同达成,并含有提供产地证的内容。如果A国商人不能提供产地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6.我方不应赔偿。因为,本案中,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已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我方拒绝开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既未成立,对外商催我方开征的要求,我方理应拒绝。

8. 可能有两种情况:(1)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不要求提交订单,则单证相符,我方可顺利结汇。 (2)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要求提交订单,则我方不能顺利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与我方的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9.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货物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格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10.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人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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