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施工作业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施工作业分包人提出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 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承包人,配合工程承包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14.2 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双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 保险
15.1 施工作业分包人开始施工作业前,工程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从事危险作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投保的内容为: 。
15.3 工程承包人租赁或提供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投保的内容为: 。
15.4 施工作业分包人为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的内容为 。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 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
16.1 由工程承包人编制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按供应计划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要求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工程承包人对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的质量负责,施工作业分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运输、卸车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工程承包人交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及时提出;由于材料、设备、构配件交付不及时,或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工程承包人应赔偿施工作业分包人发生的停窝工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出现问题,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16.2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妥善保管、节约使用工程承包人交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的责任发生丢失、损坏或浪费,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一次性停(窝)工 小时以上的,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其经济补偿。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单价(包括采保费及运杂费)为: , 采购总量为: ; 采购单价(包括采保费及运杂费)为: , 采购总量为: ; 17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
17.1 按实物工程量、不同工种劳务计时或建筑面积承包,根据双方约定的工程量人工费单价、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工费单价进行结算,并计取相应的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赶工费及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用等按约定计取。
17.2 按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或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计价的分别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17.3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工费单价计价的为 元/㎡。 17.4 规费以人工费总价为计费基础,计费率为: 。
17.5 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总价为计费基础,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计费率为: ;
17.6 赶工费是工程承包人为赶工期,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的作业人员节假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增加支付的费用,由双方依据现场签证办理。
17.7 工程承包人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所需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计算。
17.8 在下列情况下,施工作业分包价款可以调整:
(1)市场工日价的变化幅度超过 %,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按 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工人工资价格变化的,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按 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7.9 施工作业分包人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工程承包人代缴,施工作业分包人凭代缴税款凭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不再另行缴纳营业税且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应分担工程承包人按个人所得税附增方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8 工程量的确认
18.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在每月25日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承包人接到报告后3天内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计量。工程承包人应在进行计量前24小时通知施工作业分包人,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施工作业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承包人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依据。
18.2 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再次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申请计量的书面通知,并附上已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附本。施工作业分包人书面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申请计量通知后,工程承包人在7天内还未进行计量的,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依据。
18.3 施工作业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视为施工作业分包人当期无支付要求,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如提交的报告中存在部分不能满足计量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
18.4 对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因施工作业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支付
19.1 分包价款结算:按本合同18条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5天内按本合同17条办理当月分包价款结算。其中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用以当月采购总量为准。
19.2 本合同确定的施工作业分包价款调整,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分包价款增减,其他合同约定的追加分包价款,应在同期分包价款结算时一并办理。
19.3 分包价款支付:当月分包价款中的工程量人工费、赶工费、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应在当月分包价款结算办理后5天内一次全部支付;分包价款中的其余部分支付双方自行约定,但在最终分包价款结算办理后14天内必须全部付清。
20 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机具,应及时组织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性能应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运行良好后向施工作业分包人交付。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性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及时组织进场并交付施工作业分包人,保证施工作业需要。如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应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机具一览表见附表二。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表三。
20.4 由于工程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设备、机具、不能正常运转,周转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一次性停(窝)工 小时以上的,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其经济补偿。
21 施工作业变更
21.1 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发生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发出通知,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1.2 施工作业分包人对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导致的以下施工作业应予服从: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2)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中的工程量增减; (3)有关施工作业时间和顺序的改变; (4)因工程设计变更需要附加的作业。
21.3 因变更导致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增加及施工作业分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工程量减少,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4 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因施工作业分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施工作业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5 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施工作业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施工作业分包价款。
21.6 施工作业变更超出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的,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2 施工作业验收
22.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保证施工作业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作业分包人分段施工作业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分段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检查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分段完工报告后组织分段施工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作业分包人负责返工并承担自身损失,工期不延长,给工程承包人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22.2 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应根据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范围、作业内容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22.3 因工程承包人组织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不及时,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停窝工或返工的,由工程承包人承担施工作业分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22.4 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应当签字确认,施工作业分包人对该段的施工作业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对于抹灰粉饰及贴面工程施工作业完毕后三个月因施工作业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返工义务。
23 施工配合
23.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施工现场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施工作业分包人配合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必须的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时间之外,施工作业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施工作业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获得工程承包人或施工现场第三方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配合或保证施工作业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最终支付
24.1 全部施工作业完成,经工程承包人检查认可后14天内,施工作业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
24.2 工程承包人应自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24.3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工程承包人自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14天内未给予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视同工程承包人认可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生效。
24.4 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5 分包价款结算文件生效后14天内,工程承包人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分包价款的全部尾款。
25 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分包价款;
(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