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6]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7 【实施日期】2006.03.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政发[2006]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200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6〕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实行平等待遇 1 / 4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

所有行业和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领域,通过并购、控股或独资的方式,积极参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辅业的重组改制。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流通现代化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转制的,按照《公司法 》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可使用原企业名称。集体企业改制的,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和内部职工出资多购买的股份可不经过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费。 (五)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 2 / 4

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以及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作为股东出资组建公司,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限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可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七)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 由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经济户口管理,尽快建立适合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的登记监管机制。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全民创业

(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逐年增加。各市、县政府也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项目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九)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同等享受。对于国债项目立项、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科技三项费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等项支持发展资金,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范围,平等予以支持。

(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担保机构进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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