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奶牛标准化

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发改办农经[2010]37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

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10]378号)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为提高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奶牛饲养方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今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5亿元用于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 (场)改扩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重点

(一)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 1 / 2

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

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各地不得再申报2008-2009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小区 (场)。 (二)项目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奶牛养殖大县(市)。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办的养殖小区(场)、乳品企业建立或与乳品企业已建立紧密产销关系的养殖小区(场)。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等配套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要根据养殖小区(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数量综合确定,详见附件一。各省(区、市)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投资分年存栏200-499头、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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