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4年 3月 11日法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并参考申报人数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

第五条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实际符合标准的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将转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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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名额由学校下达,学院评审委员会不负责评定。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按学年评定。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定规则参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应满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 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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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上一学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 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考评

课程学习阶段的申请人,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为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用于计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必修课成绩仅包括学位公共课与学位专业课成绩,不包括限选课、读书报告、学期论文和学年论文以及社会实践科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考评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章执行。科研成果的实质认定权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的论文,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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