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论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不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纳税人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税收筹划的内容是对纳税人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种巧妙安排和筹划,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节税”或“延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1、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人员安置的税收筹划。如新办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超过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如果符合上述企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将安置待业人员、“四残”人员的比例提高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的比例之上。
(2)、材料购进的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时,一定要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发票的时间也要尽早,以达到“早抵扣,迟纳税”的目的。其他企业在材料采购时,也必须开具正式的发票,否则,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该材料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存货成本的高低,进而对企业利润、所得税费用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方法中选择。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由此,纳税人可以选择税前利润较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如果物价持续上涨,纳税人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应注意该方法选用的前提是与实物流程一致。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入了成本费用,直接影响到当期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高低。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年限折旧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要扣减估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估计的耐用年限。由此,纳税人可以选择加速折旧、减少使用年限等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折旧方法的选用应注意税法的限制,否则超过规定的范围,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5)、产品销售的税收筹划。税法对不同的产品销售结算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货款的索取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由此,纳税人可以利用销售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税收筹划。如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以延迟缴纳税款,但应注意必须要有赊销或分期收款的合同。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代垫税款。
以上介绍的只是税收筹划着眼点的极少的部份,这里只是为税收筹划提供一个思路。总之,要想从事税收筹划,必须要精通国家各项财经税政法规,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并能将之运用自如。同时也要对涉税经济业务及其演变要有清楚的认识,并衡量其对相关经济业务的影响,方能取得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2、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众多税收优惠是纳税筹划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有目的的引导,实现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间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一些亟需发展的地区和项目往往采用低税甚至免税的措施,并制定一些相应的税收法律。国家的税收法律对同一个经营项目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不同的经营者以及经营项目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制定减税或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一些社会急需发展的产业,限制一些“饱和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发展,引导经济资源有序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具体说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例如:增值税按产品不同规定了17%、13%两档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处于税率累进的临界点时,应尽量对利润额进行量的控制,以争取适用低档税率。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则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纳税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27%=27000元。经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纳税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这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机和目的,又遵循了纳税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
另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体现为多元化的特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类型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
些优惠政策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的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如为调整产业结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集中于非生产性企业上,特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举办技术或知识密集型项目以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企业;国家为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来说外资比内资有较多优惠,如所得税减免、减半等待遇。由于上述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的存在,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运行环境上的可行性。
会计实践中因其大量的职业判断选择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保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方法和职业判断空间,为企业在这些空间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面临许许多多的财务风险,应收账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的破产和死亡而不能收回,固定资产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提前报废,筹资成本会由于贷款利率的提高而加大,预期的收益会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减少,等等。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对自己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出合理的预计和筹划。“稳健性原则”是纳税人在若干种不同的可供选择核算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收益不受损失的核算方法的制度保障。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存货的核算,在物价处于上涨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可使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可将利润延至下期,以延缓纳税时间;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使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同样可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这样就可以保证纳税人尽量避免未来收益不确定所带来的财务风险。除此之外,纳税人对各项资产采用计提准备金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等都属于按照“稳健性原则”所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另外,企业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对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等都可以达到合理合法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综合实力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这样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策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至关重要,国家税收作为一项企业经营附加成本,必然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实质上也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企业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自我选择:一是企业有选择经营组织形式的权力;二是企业有安排财务活动的权力;三是企业有权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企业有权选择递延纳税。事实上,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