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 年七月八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
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