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议事规则解读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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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 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 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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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

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

局属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局属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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