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2015.04.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

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 1 / 4

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治理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林业、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油田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六条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计划。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在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 2 / 4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第八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在区域开发施工作业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钻井、试油等作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保部门按照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排污量,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而确需排放的,颁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第十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一)暂时停止运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 (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环保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因停电、设备损坏等突发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监督油气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设施运行。

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动态。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性监测。

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订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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